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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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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
二、业务名称: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
三、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四、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办
五、适用范围:
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
六、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年 12 月 17 日国务院令第 93 号,2015 年 6 月 14 日修订)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 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 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 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 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0]73 号) 五、受理、审批权限。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七、受理机构:铁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省公安厅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联合审批:否
十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 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 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 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台湾居民及 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受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十二、禁止性要求:
具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十三、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 48×33mm)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 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 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 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 6 个月以 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 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 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 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 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 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 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 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检查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申请人材料不齐 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申请材 料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报省公安厅出入境部门审批,核发《台湾同胞定居证》,公 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 的决定;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 厅领取。
十六、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七、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收费标准:每证 8 元/本
十九、结果送达:省公安厅批准颁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 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
二十、 联系电话: 024-7284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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