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
设定依据:《铁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及时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理材料: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告知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诊断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医嘱(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各类检查报告单、各类手术记录单、抢救费用清单(每日清单、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承诺书》;
(七)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八)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告知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四)《尸体处理通知书》;
(五)受害人运送、存放、冷藏、火化的丧葬费用原始单据;
(六)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公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七)《承诺书》;
(八)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第(六)、(八)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第(三)、(五)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办理地点: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6号
办理机构: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
办理流程:
垫付丧葬费用、抢救费用流程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受害人(死亡、送医疗机构抢救)
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判断是否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及时告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申请人填写《铁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救助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工作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将核定(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抢救费用转入抢救医疗机构)。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救助工作站,由工作站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垫付过程结束
垫付丧葬费用、抢救费用流程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受害人(死亡、送医疗机构抢救)
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判断是否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及时告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申请人填写《铁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救助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工作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将核定(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抢救费用转入抢救医疗机构)。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救助工作站,由工作站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垫付过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