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申请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1份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份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1份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1份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1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1份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1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1份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份
办理地点:市县两级车辆管理所
办理机构:市县两级车辆管理所
收费标准:5.00元/本。
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24-7225760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人向交警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当场补正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交警分中心窗口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