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校车标牌核发
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
办理材料:
校车标牌领取表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考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地点:铁岭市凡河新区物流城北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理机构: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警示教育基地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人向交警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当场补正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交警分中心窗口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