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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标牌核发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01月01日

        阅读:

        事项名称:校车标牌核发
        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
        办理材料:
        校车标牌领取表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考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地点:铁岭市凡河新区物流城北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理机构: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警示教育基地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人向交警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当场补正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交警分中心窗口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