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申请条件: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办理材料: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市县两级车辆管理所
办理机构:市县两级车辆管理所
收费标准:10.00元/本
办理时间:即办
联系电话:024-7225760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人向交警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当场补正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交警分中心窗口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行驶证,补发、换发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