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办理材料: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还应当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1份,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市县两级车辆管理所
办理机构:市县两级车辆管理所
收费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00元/本;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00元/本;
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迁出)
联系电话:024-7225760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人向交警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当场补正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交警分中心窗口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交警分中心窗口在1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迁出)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