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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7日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清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携带、走私、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严禁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震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条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枪涉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铁岭市公安局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