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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铁岭市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铁岭市民政局 铁岭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根据《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11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民发〔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四五”期间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相关要求,积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响应号召、扛起使命担当,立足自身宗旨,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为全方位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注重统筹谋划部署,按照“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精准对接脱贫地区人民群众帮扶需求,推动社会组织工作重心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逐步向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转变,接续引导社会组织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项行动
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社会组织潜力,围绕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特殊群体关爱、乡村治理等领域重点任务落实,深入开展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
1.开展“结对帮扶助振兴”行动。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完善帮扶合作机制,根据社会组织实际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帮扶意愿和自身优势,结合各乡镇、农村发展的个性需求,引导或指导社会组织与帮扶县、乡镇或行政村进行结对帮扶。着力引导全市性社会组织集中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详见附件)集聚,鼓励和支持县(市)区级以下社会组织重点参与所在地的乡村振兴。
2.开展“打造品牌助振兴”行动。广泛动员引导社会组织重点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帮扶;鼓励社会组织发动会员参与扶弱济困活动,壮大扶弱济困的参与范围,打造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动其会员通过招商引资、产销对接、采购转售等方式,引进新兴产业,搭建产销平台,加强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努力打造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特色品牌。
3.开展“乡村行助振兴”活动。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农产品,为农村电商经营提供专业服务;组织帮扶村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等活动,促进农产品销售。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建设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民宿和康养基地等项目,以文旅带动乡村消费。引导教育科技类社会组织发挥人才培养优势,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帮助农民学习掌握职业技能、致富技术,提供职业指导,增强就业能力。
(二)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
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项目库建设,推动帮扶工作靶向化、精准化、智能化。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通过摸底、走访、调研、筛选,建成便于社会组织参与、聚焦困难群众关切、“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需求项目库。民政部门要不断优化社会组织项目资源供给,通过加大宣传动员、举办展览展示、开展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本地社会组织提出项目方案,建立健全易于困难群众“点单”、便于本地社会组织“接单”,多层次、多领域、有重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给项目库。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统筹全市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和共享推送工作,推动资源、项目、人才向基层倾斜。
(三)着力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合作机制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完善帮扶长效合作机制,重点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帮扶,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与定点帮扶、援疆援藏和对口支援等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乡村发展需求为主体,各区域、各行业广泛联合的助力乡村振兴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乡村振兴和援疆援藏工作,引导社会组织集中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参与所在地的乡村振兴。
(四)持续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
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要注重帮扶地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动员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培养一批基层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确保帮扶项目用得上、留得住、出成效。要坚持系统谋划,推动社会组织精准发力、协调配合,在帮扶行动中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组织中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基金。通过表扬通报、典型选树、案例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表彰在乡村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要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增设参与乡村振兴指标,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活力。
(五)培育发展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门要支持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振兴、科技助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和地区将政策、资金、人才等各项资源更多用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将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建引领,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二)建立协同机制。要建立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协同机制,加强系统谋划,统一目标任务,强化政策协同,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谋划推进。强化部门合作,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集中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方法途径,共同解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宣传,通过表扬通报、典型选树、经验交流等方式,大力表彰在乡村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四)定期报送情况。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每年5月中旬、10月中旬前向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
附件:辽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
附件
辽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
康平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桓仁县、宽甸县、义县、阜蒙县、彰武县、西丰县、北票县、凌源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建昌县、南票区。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充分肯定了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历史性贡献,提出要在乡村振兴中坚持和完善社会帮扶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设立“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节,强调“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共同印发《通知》,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响应中央号召、扛起使命担当,立足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实践,不断提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项行动 ;
(二)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 ;
(三)着力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合作机制;
(四)持续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
(五)培育发展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