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辽宁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铁岭市民政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是铁岭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工作机构名称:铁岭市民政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
办公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长江路8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72681500
传真号码:024-72681567
互联网联系方式:铁岭市民政局门户网站留言板块(http://mzj.8383655.com/eportal/ui?pageId=4820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岭市民政局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可通过留言板块举报。对铁岭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也可通过留言板块提出。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铁岭市民政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铁岭市民政局领导及分工;
(2)铁岭市民政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地方性法规、铁岭市民政局规章;
(4)铁岭市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铁岭市民政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铁岭市民政局重点工作;
(7)铁岭市民政局工作报告;
(8)铁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9)铁岭市民政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2)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铁岭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铁岭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mzj.8383655.com/)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铁岭市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铁岭市民政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铁岭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铁岭市民政局不予受理。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填写《铁岭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从机关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二、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受理标准 需提交原件份数 需提交复印件份数 材料要求 是否必须
《信息公开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无 1 1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三、办理流程
环节 办理科室 办理时限
受理 办公室 1工作日
审核 相应科室 1工作日
批办 办公室 2工作日
提出答复意见 办公室 2工作日
答复办结 办公室 5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铁岭市凡河新区长江路8号 铁岭市民政局312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
无
六、办理机构
铁岭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我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岭市民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
附件:
1.铁岭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 .铁岭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铁岭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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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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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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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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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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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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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铁岭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流程图